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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9-4-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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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
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9〕139号
各市(州)人事局、经委、国资委,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发〔1998〕4号)、原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13号)精神和我省的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和科目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09年10月24-25日举行。
10月24日:上午9:00-11:30 考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2:00-4:30 考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5日:上午9:00-11:30 考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2:00-4:30 考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 报考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7.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8.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9.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10.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11.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 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一)报名时间
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9年4月25日至5月25日,网上相片质量审查时间定于4月27日至5月27日,资格审查和缴费时间定于4月29日至5月29日,缴费时间延长至5月30日。
(二)报名程序
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报名手续的方式。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先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进行网络注册,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报名。
1.签订《四川人事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报考者在填报基本信息前须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承诺自己所填报的所有信息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并自觉遵守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2.选择是否免试部分科目。报考者如果符合文件有关条件需免试部分科目的,请选择“免试部分科目”进行报名。
3.确认档案号。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模式,档案号是成绩滚动管理的依据,非2009年新参考人员,在填报基本信息前应输入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查询并确认自己的档案号。如果在网上查询不到自己的档案号,请及时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查。非2009年新参考人员,如在填报基本信息前未查询并确认自己的档案号,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4.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基本信息表》的各项内容。
5.上传相片。报考者按网络提示上传相片,相片为报考者近期的免冠照片,文件为JPG格式,大小在16K至30K之间。各级人事考试机构根据报考者所传相片的质量在网上进行审核,并在报考者上传相片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相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并要求重新上传。
(三)资格审查
1.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仍按属地划分进行。报考人员在网上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且相片质量审查合格后,再于2009年4月29日至5月29日上网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定、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主管部门签字和加盖公章并持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和相关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原件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复审并办理考试报名确认手续。中央及省直在蓉单位的报考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路2号,电话:86740101,网址:www.scpta.gov.cn,联系人:李文利)进行资格复审和办理考试报名确认手续。
2.各地考试报名机构在进行资格复审时,必须严格按照报考条件,落实责任制,把好资格审查关。要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审查,重点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资格审查人员须在《报名表》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做到谁复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第3号)进行严肃处理。
四、准考证号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编排。考生可于考前一周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打印本人准考证,并认真核查准考证上各项内容,仔细阅读考场规则,按要求准备考试用品。个别考生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网上报名的,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为考生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场地,同时做好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必要时可代报考者在网上填报基本信息和打印《报名表》、准考证等。
五、考点考场设置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规划。考生凭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时,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用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考座,违者按违纪处理。
六、2009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不变。
七、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的征订发行、考前培训及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由省经委和省国资委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八、考试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的规定,报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费标准每人每科58元。考生资格复审通过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
九、各地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制,要认真按照川人发〔2003〕56号文件要求,严肃考风考纪,严格证书管理,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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